姓名: | 胡** |
來信時間: | 2020-05-08 |
是否公開: | 公開 |
信件主題: | 關于在2005至2006年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并軌政策中“4050”人員執行政策落實不到位問題的投訴 |
信件內容: | 尊敬的銅川市人社局領導: 我叫胡曉愛,系銅川市糧油果品外貿公司退休職工。 銅川市糧油果品外貿公司是銅川市原外貿局下屬國有企業,1998年3月因股份制改制失敗企業職工放長假,為關閉停企業。 一、 2005年 2006年國家出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的政策,此政策實行兩年。本人單位有9位40歲以上人員實現了并軌,成為并軌人員,即“4050”人員。按照陜政發《關于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向失業保險并軌工作的指導意見》,對“4050”以上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養老 醫療)直到退休,在解除勞動關系同時,由企業將并軌之前企業和職工個人欠繳社會保險費一次性足額補繳;按失業保險條例并軌人員領取24個月失業金。在并軌的實施過程中,本人單位既沒有告知本人文件內容也沒有告知辦理并軌時間,在沒有本人簽字認可的情況下辦成為并軌人員,即“4050”人員,導致本人對自己的勞動關系、社會保險繳費等情況一無所知。本人單位其他8位并軌人員全部按當年并軌政策規定落實到位,唯獨本人是并軌人員,但單位在并軌當年既沒有補繳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造成本人少4年零8個月工齡),也沒有按規定領取24個月失業金。現如今造成同一單位、執行同一政策、同期職工,本人養老金待遇比別人低600至800元,未來將造成三、四十萬損失。由于當年并軌政策執行中給本人沒有落實到位,由此給本人造成以下損失: 1、損失24個月失業金,在當年約一萬多元。 2、損失本應給補繳4年零8月養老保險費的并軌資金,在當年約一萬五千元,從而造成養老金損失三、四十萬元。 3.依據陜勞社發【2005】37號【2007】94號文件,2006年至2015年,每年本應由企業全部繳納的由于每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而產生的養老保險費的補差部分,是由本人自己繳納,而且以現金或將錢匯入勞資人員張新燕個人賬戶,從未開立收款收據,共計繳費金額三萬一千多元。 4、依據陜勞社發【2005】37號文件第三 四條,“4050”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低于所在企業職工的平均繳費基數,應按照所在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繳納。2006年至2015年本人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低于其他職工,按上年度職工月社平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其他職工為100%作為繳費基數。實際上等于本人單位給本人少繳了養老保險費,從而又造成本人養老金人待遇更低于其他職工。 二、勞資管理人員張新燕違規操作,讓其妹妹張利峰頂替本屬于本人的病退指標。 依據銅川市國資委【2012】145號文件,本人單位與銅川泰安現代農業投資有限公司完成了資產重組。依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及企業重組成功后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可以辦理提前退休的規定,在重組期間的2011年8、9月,本人單位將當年符合病退條件的職工(韓國顯 男 1961年生 朱憲賓 男 1961年生 時書玲 女 1966年生 本人胡曉愛女1965年生)上報申請病退指標(注:此時頂替舉報人的張利峰年僅36歲,養老保險繳費年限13年不滿足規定的15年)。2012年6月4人的病退指標得到上級部門批復。同年6月上級部門對批復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勞資人員張新燕讓其妹妹頂替了本屬于本人的病退指標。 張新燕在給其妹妹張利峰辦理病退手續的過程中,弄虛作假,再次違規操作,將其妹妹張利峰2012年6月的勞動能力鑒定表時間推后到2012年8月31日,退休審批表填報時間推后至2012年12月27日,2013年1月8日主管部門領導簽字,直到2013年6月28日才完成退休手續的辦理,前后持續一年時間,嚴重違反了陜政發【2003】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職工因病退休須在三十日完成。張新燕這樣做主要是張利峰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夠規定的15年。 由于本人單位及人社局有關部門在執行政策過程中存在嚴重問題,造成本人養老金低于同期同單位職工600至800元/每月,個人利益受到嚴重損害,養命錢少了幾十萬,懇請人社局領導給予解決政策執行落實不到位問題。 |
受理時間: | 2020-05-08 |
辦理時間: | 2020-05-08 |
辦理部門: | 市人社局 |
辦理狀態: | 已辦結 |
辦理情況: | 您好,經調查了解,現對您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銅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你對該回復是否滿意? |
滿意
基本滿意
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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